永中软件是一个大骗局

    技术2022-05-20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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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法律、法规是人们行事的根据或准则,合法者,办;不合法者,不办,而不能一味蛮干。蛮干者,谓之“法盲”也。

     

        为什么说“永中软件”发起者是“大法盲”呢?这要从永中科技的设立说起。大家知道,永中科技有外方投资,准确地说,是中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 2000 7 25 日,国家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一项法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又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2000 年第 06 号),并在当年 9 1 日正式实施。

     

        我们应该注意到,上述《暂行规定》的 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 ...... 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另外,上述《暂行规定》的 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条件是:

          1 )注册资本已缴清;

          2 )开始盈利;

          3 )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还有,上述《暂行规定》的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不列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 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  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 其他等。

              我们不难看出,该《暂行规定》(共计 25 条)对相关事宜规定得都很清楚,也都很详细,只要“对号入坐”,认真去办即可。可是,永中科技设立永中软件采取的却是“瞒天过海”之术:( 1 )投入 1 万元人民币,怎么说成了大于 2500 万的 25% ?( 2 )永中科技负债累累,快要倒闭了,怎么又说成了“开始盈利”?( 3 )董事会“多数通过”的决议,怎么说成了“一致通过“的决议?这种做法,岂不是在欺骗国家政府吗?

     

        更为令人可笑的是, 4 15 日,永中软件董事长唐某人(女)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关于设立永中软件一事,“我们聘请了很多律师对这个公司的章程进行了研究,认为大股东有权召开股东会,而且 51% 通过就可以进行投资,这也是合法的”,而且,她还表示:”在永中科技的公司章程里,需要董事会一致同意的事项中,恰好不包括投资这一项“,投机取巧(钻空子)之心态,洋洋得意之神情,难于言表也。她所请的那帮“律师”,连饭桶都不如,置国家法度于不顾,此乃逐利小人也。

     

        我们的逻辑结论是:永中软件的设立,完全不合法,而且动机也不纯。由此,我们可以推定:永中软件纯粹是一个大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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