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委托拆迁意向书
1 、建设用地单位需拆除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均需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委托有相应拆迁资质等级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2 、建设用地单位须向拆迁单位提交拆迁委托书和各种有关项目批文、批件。包括: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3)用地文件和用地界线图。
3 、拆迁单位根据上述批文,向建设单位了解用地性质、用途、安置(或过渡)用房准备情况和资金状况。双方经协商达成意向,可先签订委托拆迁意向书,并向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有关拆迁前期审批手续。
二、调查摸底申请手续
(一)由建设用地单位缴交下列壹式两份有关建筑用地批准 文件及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选址红线图或规划工作红线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申请调查摸底办理冻结手续的报告;
5、委托拆迁意向书;
6、拆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二)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对拆迁范围和门牌号。
(三)拆迁范围经核实确认后,由拆迁主管部门发函通知产权管理机关进行拆迁范围房屋产权审查。同时发函通知公安、工商、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建房审批、工商登记、户口迁入与分户、产权、使用权变更等有关手续。并对拆迁单位下达拆迁范围房屋状况和居住情况调查摸底通知。
三、调查摸底
1 、拆迁单位根据拆迁范围和居民产权确定调查摸底、丈量评估小组人员,并向建设用地单位预收调查摸底费用。上述人员进行调查摸底、丈量评估时,要求二人以上,不得单独进行。
2 、查户口
(1)按户口簿查清住户家庭成员、辈份、性别、出生年月、户口迁入情况;
(2)有否有住房无户口或挂口挂户现象;
(3)分户情况。
3 、查住房:
(1)查明住房的产别、结构、地段号、私房的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及居住状况;
(2)在拆迁范围以外有无房屋;
(3)有无违章搭盖和突击改变房间的结构或使用性质。
4 、房屋产权审查
(1)查明产权登记情况。产权人(或他项权利人)姓名、地段号、登记时间、来源日期、产权范围、占地面积和结构等;
(2)查明私房改造情况。业主留房范围、使用人姓名、房间的名称和面积等;
5 、丈量估价
(1)画出每座房屋平面示意图,并标注结构、尺寸及主要特征;
(2)丈量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
(3)评估拆迁房屋的等级和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6 、汇总调查摸底资料。根据实地调查摸底和丈量结果,分别统计拆迁总户数、人口数、面积数、单位数以及店面、公、私房面积、比例等,同时进行拆迁安置总费用的测算,据此拟定初步安置方案。
四、签订委托拆迁协议
经测算效益和协商达成委托拆迁协议,建设单位与拆迁单位双方法定代表人正式签订委托拆迁协议,签订该协议15日内报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五、委托评估
在摸底测算时,拆迁人或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8 家或8 家以上有拆迁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发出房屋区位补偿单价估价公开抽签邀请函,接受估价机构报名,并在拆迁管理部门和当地社区(村)代表等的监督下按抽签方式选择5 家或5 家以上有拆迁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对被拆迁范围的房屋区位补偿单价进行估价,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平均,来确定被拆迁范围的房屋区位补偿单价,以此作为拆迁安置方案的依据,并将评估报告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六、费用审核
1 、对需要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费用审核的项目,拆迁人应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① 业主单位对该项目各类房屋拆迁面积及拆迁费用的初核确认函;② 摸底单位拆迁费用测算报告;③ 用地红线图(在图纸上标明房屋座落的摸底序号,应与摸底横表相对应,并标明图纸航拍的年份,由业主单位及摸底单位在红线四周加盖公章确认);④ 每户房屋详细平面图(有产权的应注明产权面积及产权证号,分清主座房屋、附属房及近期搭建房屋);⑤拆迁摸底横表;⑥ 产权审查表。
2 、拆迁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在拆迁人及拆迁单位的配合下,到拆迁现场进行确认和审核,向市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
七、拆迁审批
1 、申请
拆迁人正式向拆迂主管部门申请动迁,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
③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④ 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
⑤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⑥ 委托拆迁协议书;
⑦ 产权审查证明;
⑧ 安置房或过渡房地点、户型平面图及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⑨ 填报《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审批表》。
2 、听证
材料齐全的,由我局制定并在拆迁现场张贴拆迁审批听证公告,告知听证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向我局办事服务大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听证申请人的听证资格。
局政策法规处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代表(如无自行推举的,可从申请人公开随机抽取邀请社区、街道代表见证),送达会议通知,发布听证会公告(法定公告期7 个工作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利害关系人代表、行政许可申请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参加,并邀请发改委、规划、土地、街道、社区、拆迁实施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到会发表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根据闽建房〔 2006 〕 61 号文规定,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报告,提出房屋拆迁许可建议。
3 、审批
经拆迁主管部门逐项核实后,拆迁人按国家物价局、财政局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准予动迁的,发给《 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核发许可证3 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在公告中明确拆迁人、拆迁范围、安置方式、过渡期限、拆迁期限、进场拆迁人员、负责人的姓名、拆迁工作证号,接受群众监督。
八、实施动迁
1、拆迁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实施拆迁,并做到“六公开”。
2 、召开拆迁协调会。拆迁单位与拆迁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协调拆迁问题,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3 、拆迁单位与拆迁范围所在区房管局签订拆迁公房协议书。
4 、召开群众动员大会,或逐户核定产权面积和旧房补偿金额。
5 、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6 、每月25日前向拆迁主管部门报送在拆工地拆迁安置统计报表和裁决信访统计报表。
九、协商与裁决
房屋拆迁工作应坚持多协商、少裁决的原则,尽量通过协商促进搬迁,对于少数无理取闹要价太高无法通过协商进行搬迁的,可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行政裁决。
1 、协调
拆迁人就其建设项目初次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必须详细说明该建设项目总拆迁户数、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并附该建设项目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明细表(含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拟补偿安置方案、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要求等)。
对建设项目初次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收件人员应当及时将拆迁人提交的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户的材料移送驻该项目所在区裁决小组组长。区裁决小组应当会同该项目跟踪管理人员对位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户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与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逐户研究制定调解方案后,召开一场协调会,同时邀请当地街道(镇)、社区(村)干部到场,进一步做好未搬迁被拆迁户的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减少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数量。
2 、裁决听证
拆迁人就其建设项目初次申请房屋拆迁裁决时,经审查,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在30 户(含30 户)以上,或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总被拆迁户数25 % (含25 % )以上的,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由收件人员在1 个工作日内填写《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听证审批表》 ,报领导审批后将案卷材料移送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
局政策法规处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受理前的听证决定后,应当在1 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和案卷材料移送拆迁管理办公室,由收件人员负责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3 、申请裁决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和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注明提交日期:
① 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和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②《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房屋拆迁公告;
③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即产权审查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
④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估价报告及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相关估价报告的凭证;
⑤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
⑧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⑨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⑩ 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A 、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B 、建设项目已举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受理前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决定书;
C 、建设项目已经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提交《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和延长拆迁期限公告;
D 、建设项目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就地安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周转用房,并提交有权处置该周转用房的证明;
E、建设项目房屋产权调换实行一次性房屋安置的,应当提供有权处分一次性安置房源的相关证明;
F 、房屋部分拆除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应当提供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文书;
G 、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提出是否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的意见;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和认定营业性用房面积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申请裁决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和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注明提交日期;
①申请书;
②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或租赁、借用凭证;
③ 证明申请裁决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④ 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⑤ 对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还应提供相应的估价报告。
4 、裁决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当在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质证通知书和裁决当事人须知,并将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谈话通知、质证通知书和裁决当事人须知一并送达被申请人。并按谈话、质证、作出裁决报告、送达等程序进行。
十、组织搬迁与旧房拆除
l 、组织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可适当发给奖励金,拆迁单位应按签订协议和搬迁的先后确定回迁安置顺序号,同时办理旧房交接手续。
2 、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办理旧房停水、停电手续,注意防火、防盗安全。
3 、测算旧房旧料标底,组织拆除旧房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的工程队签订有关拆房协议后对旧房进行拆除。
4 、旧房拆除完毕拆迁单位应向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交地手续。待回迁安置完毕后统一结算各种费用。
5 、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交拆迁协议等资料,申请办理旧房产权注销手续。
十一、回迁安置
1 、回迁安置工作,由负有安置责任的拆迁人负责。回迁房的分配方案应事先报拆迁摊部门备案,由拆迁人组织实施,并逐户通知被拆迁人告知回迁房的分配时间地点。
2 、拆迁人应在回迁安置现场公开回迁安置房的分配方案。
回迁房分配方案应含如下内容:
( 1 )回迁日期、安置房地点、面积、回迁房数、户型及分组套数;
( 2 )安置房工程设计平面位置图和各楼层的平面户型图;
( 3 )经批准,需要特殊照顾的对象;
( 4 )分配工作顺序,回迁安置工作负责人、监督人、群众代表等。
3 、回迁房分配的办法。依照拆迁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分配回迁房可按原定顺序号,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户型和中签的楼号内挑选层次、朝向。被拆迁人因某种原因未到场参加回迁房分配或拒绝分配时,由动迁人员会同群众代表,按顺序号代选,保证回迁房工作的顺序进行。
4 、在建设用地单位办理房屋产权总登记后,拆迁单位应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手续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十二、统计、建档
1 、工地费用决算,按委托拆迁协议如实结算,多补少还。
2 、统计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并逐户列表造册。
3 、拆迁档案。拆迁人应在安置结束后六个月内将拆迁档案上交拆迁主管部门。
4 、房屋拆迁工地档案包含如下内容:
(1)省(市)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3)市政府用地批文和用地界限图;
(4)房屋拆迁委托协议书;
(5)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6)市房管局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7)住宅、非住宅拆迁安置总汇总情况;
(8)拆迁补偿汇总情况;
(9)拆迁范围房屋地段、地号平面示意图;
(10)拆迁工地结算表;
(11)其他资料。
5 、拆迁户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拆迁通知单;
(2)拆迁房屋调查登记、安置审批表;
(3)拆迁房屋产权审查表;
(4)房屋拆迁估价补偿情况表;
(5)拆除房屋面积核对单;
(6)拆迁安置协议书;
(7)安置房屋通知单、产权调换证明书或购房证明书,原房产权契约,公房租折等;
(8)拆迁房屋补偿领款单;
(9)拆迁房屋产权注销表;
(10)外调旁证材料及司法文书等。
